为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时限: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
三、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各项内容要准确,病人基本信息要具体详细,诊断与报告日期必须属实。
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为了杜绝传染病的漏报及迟报现象,同时保障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特制定奖罚措施:
(一)对传染病迟报、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通报,并与科室质量分及个人效益工资挂钩。
(二)对因瞒报、迟报、谎报及漏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医院有关制度或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报卡填写完整的科室和个人,年终优先参与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在传染病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