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医学诊断证明》
二、办理地点
老院区门诊部一楼便民服务大厅
东医疗区门诊部二楼便民服务大厅
三、基本流程
1、 门诊患者到医院门诊挂号就诊,小儿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可由家属代办相关手续。
2、 门诊医师严格按照病情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证明、假证明。急诊病员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3. 病休证明在病假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休息时间应大写。
4. 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需持有关单位证明信(介绍信)和病历,由门诊专业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5. 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需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门诊专业医师检查后出具证明。
6. 复工、复学证明,需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门诊专科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7.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由住院医师在住院时开具,在住院处盖章。
8. 门诊部、住院部医护人员负责核对门诊病历与诊断证明,不相符或字迹不清怀疑造假者有权拒绝盖章。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